南通市(市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发布时间:2020-01-18浏览次数:5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培育、引进和转化,加强对我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通科计〔200714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指在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等领域中的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成果转化与应用,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资助额20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遵循“精心组织、公正立项、择优支持、法人负责、科学管理、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重大专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南通优势产业的产业链延伸完善、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突破等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五条根据项目需要和承担单位的不同特点,对重大专项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科技风险投资三种形式单独或组合的方式进行资助。

  无偿资助:主要对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主要对为完成该项目而向银行贷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部贴息或按比例贴息。一般贴息2-3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科技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经与企业协商,积极引导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参股比例一般不高于10%,运行时间3-5年,以本金加国债利息的方式退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重大专项分为招标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两类。招标项目是指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及产业化需求,制定项目战略目标,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为主的项目。自主申报项目是指以本市市区企业为主,根据自身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申请政府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一)招标项目

  按照《南通市(市区)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申报项目

      1、项目实施的主体应当是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培育企业、“瞪羚”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合格企业之一,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到3%以上。

      2、申报项目总投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且前期研发经费投入已占计划研发经费的20%以上。

      3、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整、管理制度健全、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

      4、项目实施期内,该项目应新增项目销售1亿元以上、新增项目税收400万元以上,有3件以上相关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或取得授权。

      5、截止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近3年或近2次实施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有执行情况不良和不良信用记录,或有在研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且未申请验收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项目预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由申报单位填报《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预报表》(详见附件1)。一个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第八条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和推荐情况,审查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九条现场考察。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企业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受理项目,并通知相关单位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信息表》,编制《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审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及项目所涉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知识产权审查的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汇总专家咨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审定项目。根据专家咨询审查意见,综合现场考察、企业状况等情况,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公示立项。经审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批复,并依据项目申报书指标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凡涉及平台类、产业人才类、民生类等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为重大专项计划的主管机构,依据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重大专项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负责重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专项的组织推荐、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资金匹配。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报送一次《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实施情况检查表》(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按照日常跟踪、半年审查和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其中,日常跟踪和半年审查主要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并将半年审查情况报市科技局。现场督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或中期检查共同组织,并形成督查意见。

  第十九条如有特殊原因,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对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必须在项目每半年检查时向区、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南通市科技计划管理网上提出验收申请,报纸质验收材料一套(材料内容详见附件4),经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复审。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复审通过的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对初审或复审未通过的项目,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同意结题两种。

  原则上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全部完成,且税收指标完成80%以上或项目经费投入和销售收入达到80%、税收指标完成60%以上的,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基本完成的、或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经济指标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同意结题。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专项管理档案和奖惩机制。对项目完成绩效突出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对被强行中止、撤销项目和验收申请不予批复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同时将不良记录记入管理档案,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经费无偿资助部分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分别按项目立项时40%、中期检查时30%和验收合格时30%三个节点和标准拨付。

  当项目验收合格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当项目同意结题时,剩余资助资金不再拨付。

  当项目中止时,停止项目经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退回未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

  当项目撤销时,停止项目经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退回该项目的全部财政资助资金。

  当项目验收申请不予批复时,停止项目经费拨款,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当重大专项项目获得省级以上项目拨款资助时,市级重大专项的资助额视同该项目的地方匹配额。

  延期期间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贷款贴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本项目实施的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结合阶段评估结论分期拨付。

  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经费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创新成果的培育、引进、转化,研发试验设备、能源材料等购置、试验外协费等。项目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经费,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冲销拨款;形成资产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该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费,主要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重大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整个项目要设辅助台帐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重大专项在中期检查和验收时,应分别提供经费使用清单、银行贷款凭证、原始票据复印件及说明书、验收时还要提供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财政拨款经费核销表等。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按照财政部对财政性经费实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组织对专项实施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重大专项经费等行为的,视情节经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接受纪检、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科计〔2007149号)即行废止。